近日,为纵深推进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,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管控,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,前郭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育局、县卫健局、县公安等部门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工作,重点检查了集体配餐单位、供餐学校、学校幼儿园食堂等场所。
联合检查组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、加工操作规范、餐饮具清洗消毒、食品留样、病媒生物防制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细致地检查,同时还进行了营养健康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指导宣传,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,并要求学校落实整改。
此次多部门联合检查是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,发挥职能作用、守护师生健康的有力见证,前郭县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,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抓手,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、联合执法、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,持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力度,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。
普法时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
第二十八条 学校、托幼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、餐具饮具清洗消毒、食品留样等制度,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。
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,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,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承担管理责任。
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
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、供餐人数,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,并配备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、饮具的用水设施。
食品加工、贮存、陈列、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、清洗、消毒;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、校验。
第四十条 中小学、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,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,不得少于125克,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、留样量、留样时间、留样人员等。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。